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组织制度第十五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企业管理方、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