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组织制度第十三条有效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职权、组织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企业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以及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小型企业较多的地区和行业,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