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