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经营;经营者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交通、餐饮、住宿、游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