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核准、规划、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