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