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七条有效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进行听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当地乡镇、村及居民,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