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选择具有甲级城市规划或者甲级风景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