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城市、镇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市、镇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协调一致。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周边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