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城市、镇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市、镇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协调一致。

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周边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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