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和二次供水。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