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凌河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和集中管理的大凌河、小凌河流域特定区域。

凌河保护区的界限,由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予以公告,并设置区界标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