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凌河保护区建设和扩大排污口的,由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