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凌河保护区建设和扩大排污口的,由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