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下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一)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残疾人;(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成员;(四)女40岁、男50岁以上人员;(五)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