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下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二)残疾人;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成员;

(四)女40岁、男50岁以上人员;

(五)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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