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企业挪用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挪用或者未提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