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除外),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