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对下列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或者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优惠或者免除:

(一)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