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自治机关积极支持金融事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自治县境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和拓展业务;促进信贷担保中介业发展;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自治县的金融机构直接对市级金融机构负责。自治县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优惠政策,在上级金融机构的支持下不断满足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