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和重庆市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安排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使用超收和结余资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或者变更以及财政决算,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