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