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