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省设立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用于省级骨干教师等人员培训,对贫困县和自治县的教师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师资培训。学校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按计划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资料费和住宿、交通、伙食补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