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省人民政府根据预算资金安排和各地区财力状况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