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以学生日常行为养成教育为基础,改善德育工作方式和评价方法,逐步形成不同教育阶段相衔接、教育内容分层次递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及社会教育相互贯通的德育工作体系,培养学生自觉接受和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提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重视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形成健康的人格心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