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教师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学校应当组织教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