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教师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

学校应当组织教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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