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已建成绿地或者规划预留绿地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