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