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一)公共绿地,由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