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