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