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推动在本市开展并创新船舶和航空器交易、运价交易、运力交易等航运交易业务。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为航运交易业务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规范航运交易行为,提供航运交易动态信息,拓展航运信息加工与发布等公共服务功能,维护航运交易市场公平有序,促进航运交易和相关业务的发展。

本市支持上海航运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