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提供港口装卸、仓储、船舶供应等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拓展贸易、金融、咨询等现代港口服务功能。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公平、优质的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