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符合当场处罚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及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