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