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笔录,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