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二十条已修改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代表投诉,推选的代表最多不超过五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