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兵役机关制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