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

(三)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违反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