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虚作假的;(二)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三)收受贿赂的;(四)其他违反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