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一)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三)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