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