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优待与安置第三十六条有效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提高。优待金和安置补助金的支出应当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