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省内联审、互审机制。

县(市、区)公安部门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外出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

应征公民外出地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征集地公安部门的要求,对应征公民暂住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