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第十七条有效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组织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