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承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