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当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