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八条已修改代表书面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对该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