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挖掘道路施工。因特殊情况需挖掘施工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2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