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