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部位,以铁路道口两侧钢轨外距2米处为界,界限以外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