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老年人享有其成年子女赡养和扶助的权利。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和扶助老年人的义务,并保证老年人的生活高于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尽赡养和扶助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